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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一詞,相信大家并不陌生,畢竟很多公司都需要進行股權轉讓,但對于平常不太接觸公司、不進行公司創(chuàng)業(yè)的人來說,這個詞語雖然熟悉,但大家對于它的認知卻是相當有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轉讓出資,具體有什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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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轉讓出資,具體有什么形式?
【資料圖】
江蘇興知律師事務所劉保清律師解答:
股權轉讓具體有以下形式:
1、內(nèi)部轉讓。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于股東之間的內(nèi)部行為,可依據(jù)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fā)生法律效力。
2、外部轉讓。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于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jīng)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jīng)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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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興知律師事務所劉保清律師解析:
股權轉讓價格并不等于注冊資金或實際出資,是由雙方(轉讓方、受讓方)參照注冊資金、實際出資、公司資產(chǎn)、未來盈利能力、無形資產(chǎn)等因素協(xié)商確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冊資金、實際出資、公司資產(chǎn)。
公司有權要求未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限期補足出資,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也有權要求未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補足出資。
公司完成工商登記后,股東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
股東股權轉讓時,公司及其他股東均有權要求轉讓股權的股東將股權轉讓價款首先用于補足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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